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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米价变动的原因

宋代米价变动的原因 (第2/2页)

除了首都开封或临安之外,在地方亦有地方官介入市场价格的情况,这些大多是为了对付商人利用商品的季节性和地域性进行囤货居奇采取的措施。其中较为著名的案例为,皇祐二年(1050),“范蜀公记范文正治杭州,二浙阻饥,谷价方踊,斗钱百二十。公遂增至斗百八十,众不知所为,公仍命多出膀沿江,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贾闻之,晨夜争进唯恐后,且虞后者继来,米既辐凑,遂减价,还至百二十。包孝肃公守庐州,岁饥,亦不限米价,而商贾载至者遂多,不日米贱”。这是因为遭遇欠收之年,粮价持续攀升,所以地方政府采取出榜来积极介入市场的案例。熙宁八年,吴越地区逢旱灾,于是赵扦“又为之出官粟得五万二千余石,平其价”,通过扩大供给之策,稳定了粮价。
  
  反之,为了防止丰收年份粮价过低而伤农,亦有政府收购的情形。例如,绍兴26年,淮南地区斗米价格为120文~130文,甚至下跌至100文以下,官府为了保护农民而采取了收籴的举措。
  
  但是政府的价格调整并非全部出于稳定市场价格的积极功能。宋朝时期,继承了五代时期所谓折变的制度,即根据官府的需求,将原本应该缴纳的物品,转换为其他物品的制度。在转换物品的过程当中,通过调整价格,逐渐走向了搜刮农民的方向。
  
  庆历四年(1044),京西路陈州的小麦1斗不过50文,政府通过折变,收去了小麦1斗100文、脚钱20文、头子仓耗钱20文等共计140文⑿,接近原本税收之三倍。熙宁三年(1071),陕西路遭遇灾害,常平广惠仓司规定稻谷1斗25文,小麦1斗40文。然而至熙宁四年逢丰年时,将稻谷定价为75文,如果以40文的小麦折变,对应1斗米可收小麦1斗8升7合半。如果再把稻谷的预定价格定为1斗25文,那么由于时价为75文,从而可收3斗。如此,如果次年春季贫民因为断粮而贷出陈米1石,那么待到秋季官府就可收纳新米3石,通过灾年和丰年之间的所谓折变制度,官府随意调整价格而获取了三倍的利益。元丰七年(1084),京西路小麦1斗为30文以下,而折纳时却规定为60文以上,从而以两倍以上的价格对百姓进行搜刮,实现了利用春季青黄不接时期和收获期榨取利润的目的。
  
  与此相反,遇到政府支付时,则将物品价格定得很低,使得实际受领金额大幅缩水,从而减轻财政负担。例如,“绍兴四年,御前军器所言,万全杂役额五百户,部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麦四斗八升,斗折钱二百,日餐钱百,实不足赡”。由于当时米价暴涨,仅靠上述收入生活自然非常艰难。
  
  另外还有所谓的“和籴”制度,就是在缺乏粮食的春季借贷粮食,待到秋季的收获期再偿还的一种制度,亦逐渐变质为搜刮百姓的工具。面对粮食随着季节性产生的严重的供需不均衡状况,政府更多表现出的是利用这种和籴制度的一面。仁宗天圣四年(1026),“荆湖、江淮南四路州军,米价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籴场紧急欲得,籴及万数”。由于地方政府短时间内收购数万石的粮食,从而破坏了供给平衡,导致了价格的不稳定。又如,司马光于元韦占元年(1086)正月所言那样,“自古丰岁谷贱,已自伤农,官中更以免役及诸色钱督之,则谷愈贱矣。平时一斗直百钱者,不过直四五十文,更急责之则直三二十矣”。如果官府在民间米价低廉收获季节催征租税,农民将不得不立刻销售稻米。而市场则由于粮食供应的迅速增加导致米价的进一步下跌,可见政府的政策对米价产生着巨大影响。
  
  至南宋时期,这种和籴的弊端在进一步肆虐。据绍兴二十三年知静江府陈璃的上疏,广西地区在和籴时,1斗不过40文~50文,等到支移时,每斗却达300文,获得数倍于和籴本金之利益。这是地方官府为了扩大财政收入,以市价5~7倍的价格盘剥百姓的例子。
  
  考察政府介入市价的案例便会发现,当财政较为稳定时,如果某一地区的粮价暴涨,尤其是京师的粮价暴涨,那么政府便会积极介入稳定市场。当稻米生产地区的米价过于低廉时,政府会以超出市价的价格对其进行收购;而当稻米消费地区的米价过高时,则会放出存有的稻米以稳定米价。此情形亦不少见。
  
  但是宋朝的米价脱离“一般价格”的范围形成高价的案例中,大多因为这种折纳和和籴所致,且其价格高出几成甚至五倍。当消费弹性很小,且在百姓消费中占大比重的粮食等产品如此暴涨时百姓便不得不流浪他乡乃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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