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党卫军管理条例》
第39章 《党卫军管理条例》 (第1/2页)1、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冒充、伪装武装党卫队士兵或人员的,一经发现,全部将处以极刑。
2、不论是战时还是在非战时,武装党卫队的所有士兵都必须穿着m32型制服,佩戴武装党卫队专用的m35钢盔和万字袖标,必须携带武器以及证件、装备,违反此规定者枪决。
3、武装党卫队的士兵为争取胜利而战斗时,必须遵守英勇作战的规则。残酷与无意义的破坏都与他的身份不称。
4、平民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士兵不准掠夺和任意破坏。古迹和用作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必须特别尊重。只有奉上级命令和给报酬时,才能征收实物和使用民役。
5、中立国的土地,飞机既不得进入,也不得越过,更不得射击;它不得成为任何军事行动的目标。
6、作为俘虏时,如果被询问,可以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军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其所属单位,也不得泄露武装党卫队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任何情报。任凭威逼利诱都不得泄露。
7、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8、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9、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10、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11、军官、文职干部要求退出现役,未获党卫军全国领袖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或投敌叛乱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开除党卫军军籍,不得在国家部门任职,情节严重、恶劣者直接枪决。
12、对有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帝国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叛逃部队的人员可进行降级处理或开除军籍、不得在国家部门任职,情节严重、恶劣者直接枪决。
13、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情节严重、恶劣者直接枪决。
14、新兵经训练到达部队后,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
15、新兵入伍后,要集中到青年师生活和训练。
16、身为勇士,所有武装党卫队士兵都必须接受严厉的训练;保养武器如同它是你最珍贵的财产;永远保持身体在最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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